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活动第三十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和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科普活动室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绿色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卫生健康、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