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资源第二十五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重大科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色开发相应的科普功能,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实验室等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