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