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