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没有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标线及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完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