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相关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