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妨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