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