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消防员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可以从事消防执法活动。消防文职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从事消防执法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