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年产一千万吨以上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五)前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六)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且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配备相应的人员、专业消防装备及设施,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规定开展执勤、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队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