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以及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鼓励和支持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单独建立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近原则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