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有效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设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应当同步规划、建立轨道交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国家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