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