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