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载客、营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