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家乐、民宿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火灾报警、喷水灭火、逃生器材等消防设施、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从事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