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处理:
(一)车辆在道路上违法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车辆停放在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区域、背街小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三)其他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