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