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