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