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及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二)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事故处理;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