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二)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依法控制火灾违法嫌疑人;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