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