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
(三)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四)组织科普资源普查,建立科普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五)推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六)指导科普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七)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
(八)组织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
(九)负责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十)开展针对社会重大事件、公众关注热点的专题科普活动;
(十一)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