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计划,开展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建设科普设施,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
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科普公益宣传的指导,推动科普内容创作与出版发行,督促各类媒体开展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