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科普工作指导,开展科普教育教师培训,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开展科普教学,建立科普实验室,建设科普示范学校。
学校应当将科普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组织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科技竞赛等科普活动,普及相关生理心理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避险等知识。有条件的应当邀请科学家进校园,开展科普活动。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织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县(市)区长奖评选。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开展特色科普教学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