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四十九条有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邮政服务用户的规定,适用于快递用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