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市邮政管理机构,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