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