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故拒绝、拖延、中断业务;

(二)擅自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

(三)冒领、扣留用户汇款或者强迫、误导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

(四)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

(五)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