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于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