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七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