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