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