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二条有效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