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好饮用水水源地选择、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工作。
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明确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内容和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运行安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