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和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生态环境和水源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舆论监督,教育引导公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