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