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