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源环境保护,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水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按期达标。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