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九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一)湖库型水源取水口半径不小于两百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二)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小于一百米,两岸纵深不小于五十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三)水窖、水井水源周围,地下水水源取水口周围不小于三十米范围。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