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处、地下水引水渠道外侧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对市人民政府公布确认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其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引水渠道处设立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