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不小于一百米的圆形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不小于一千米的环形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准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不小于一千五百米的环形区域。地下河(渠)道上游裸露河段按照地理位置和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数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划定水源补给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