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八条有效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一)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不小于一百米的圆形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不小于一千米的环形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三)准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不小于一千五百米的环形区域。地下河(渠)道上游裸露河段按照地理位置和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数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划定水源补给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