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湖库型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分别为山坪塘、小型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中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三百米范围内的整个区域,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五百米范围内的整个区域;陆域范围分别为山坪塘、小型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水库以及中小型水库为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二百米范围的陆域,或者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大型水库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不小于二百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都不得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分别为小型水库、山坪塘上游除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整个流域面积,中型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不小于三千米的汇水区域,大型水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二千米区域,但不超过水域范围;
(三)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边界外上溯不小于五千米的水域,两侧纵深各不小于二百米内的陆域。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