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河流型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小于一百米范围内的整个河(渠)道水域及河(渠)道两岸纵深各不小于五十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外取水口上游不小于三千米,下游不小于三百米范围内的河(渠)道水域及河(渠)道两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各不小于一千米的陆域,或者整个集水区范围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不小于五千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范围内的河(渠)道水域及河(渠)道两岸整个集雨范围的陆域。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