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