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