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源污染防治规划和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保护需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