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九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移动或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