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